【竹塹歷史小講堂(四)】
鄭成功開竹357 年;王世傑誕辰357週年(1661-20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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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1661年,歲次辛丑,明永曆15年,清順治18年,「清」已經入關建國,而閩粵沿海區域仍是史稱「南明」小王朝之土,這是個又明又清、不明不清的時代。
舊曆正月15日上元節,王世傑誕生於金門浦邊,適於「明鄭」治下。三月,鄭成功自據有地思明洲(廈門)駐金門,準備進軍台灣「欲平克以為根本之地」(《從征實錄》,1662)。
依施琅後來上疏康熙帝說:「順治18年鄭成功新帶水陸偽官兵並眷口,共計三萬有奇,為伍操戈者不滿二萬。」軍民三萬餘食指繁浩矣!三月23日大軍自料羅放洋,「官兵多不帶行糧」(因為缺糧),又阻風於澎湖列嶼,經過一番驚險與天佑,由鹿耳門登岸。這支飢餓之師四天輕取普羅民遮城(今赤崁樓),荷蘭總督揆一倨守熱蘭遮城,想要「輸稅、貢納、送銀」議和以退鄭軍,成功「圍困俟其自降,隨將各鎮分派汛地屯墾」(《從征實錄》)。
國姓爺事蹟的相關史料頗多,本文証述「鄭成功開竹357年」只取一種:《從征實錄》。這是鄭成功忠實的錢糧戶官楊英,自永曆3年至16年(1649-1662)隨軍的編年紀實,其真實程度--「只知記載之完備,不顧事端之是非,故其搜刮民間之米糧與其取償損失之劫奪,在鄭氏或欲引以為諱者,彼亦不暇計及,而為之盡量披露,此真所謂實錄者也」、「其他史書均不能如此詳盡」! (1931年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先生景印《從征實錄》、史學家朱希祖所作之序評)。
雖然熱蘭遮圍城八個月之後,12月初三日成功才「縱揆一王回國」,但大勢已底定,取台灣「以為根本之地」的藩主,必須有立足台灣的根本之策了。
經過一個多月的研究討論,忠誠的戶官楊英忠實地記錄(以下皆引《從征實錄》,不再贅記)——
五月18日,本藩令諭云:
東都明京(後文敘明:承天府安平鎮,本藩暫建都於此),開國立家,可為萬世不拔基業。本藩已手闢草眛,與爾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、官兵家眷聿來胥宇,總必創建田宅等項,以遺子孫計。……茲將條款開列於後,咸使遵依。如有違越,法在必究。著戶官刻板頒行。特諭!
這是鄭成功軍事政權頒布的治台律令,共有八條。其中第五條諭令:
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汛地,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,開闢田地,盡其力量,永為世業……。
律令刻板頒行,楊英又繼之紀錄——
六月,藩駕駐承天府,遣發各鎮營歸汛。左先鋒札北路新港仔(今後龍)、竹塹,以援剿後鎮、後衝鎮、智武鎮、英兵鎮、虎衛右鎮,繼札屯墾。……頒發文武官照原給額各六個月俸役銀,付之開墾。
後來,忠實的楊英生病了八個月,這八個月「不知軍中機宜不敢冒載」。翌年(1662)四月,病癒,向藩主鄭成功「啟陳農務:……英隨藩主十四年許矣,扈從歷遍,未有如此處土地膏腴饒沃也,惜乎土民耕種未得其法,無有人教之耳。……以英愚昧,謂宜於歸順各社,每社發農官一名,鐵犁耙鋤各一副,熟牛一頭,使教牛犁耙之法,種五穀割獲之方,聚教群習。」
鄭成功寓兵於農、分派屯墾於北路包含竹塹之「國策」,後來實際情形如何?楊英的農務之策推行如何?這是另外的研究題目,但鄭成功以左先鋒鎮駐札新港、竹塹屯墾,又以五個「鎮」繼札屯墾,鄭軍團永曆15年(1661)開竹拓墾是明確的!
東寧政權承續荷蘭東印度公司治台的贌社之法(包稅制),向道卡斯族的竹塹社,徵收每年378兩銀圓的「社餉」。這「378兩社餉之制」在政權易手之後的清治又延用,一直到乾隆二年(1737)「社餉改照民丁例」,才變法、減稅(余文儀《續修台灣府志》1760)。我遍查周鍾瑄《諸羅縣志》(1717),及清代75年間(1685-1760)共六部《台灣府志》,紀錄全台各社的「社餉」,竹塹社的378兩稅額一直高居全台第七位(前六位皆是南部大社),更是社餉制度近百年史中的北台灣(彰化以北)的納稅之首。這也反映了飽受荷蘭、鄭軍、清國入侵政權壓迫的竹塹社(另有一個消失成謎的眩眩社),被迫與入侵者共事農業、共營竹塹埔的拓墾成果。
王世傑自出生至成年,都是「明鄭」之國的國民。
不論是家族內的流傳,或是歷史書上的記述(如《台灣通史》),常說他是鄭軍的護糧官、運餉有功。世傑公以畢生之力拓墾竹塹,與鄭軍團在竹塹的屯墾有密切關係。
東寧王國降清,清國納台灣入版圖的時候(1683),世傑公22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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